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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8日 陕地税函[2002]340号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近来,对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
问题,各地认识不一,不断来人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2月21日、
2002年11月4日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这个问题的“请示”
先后作过“批复”。现根据“批复”精神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
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企业产权是企业对资产拥有的
权力,企业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和债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
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具有综合性的内容。转让企业产权指的是将企业的各
种财产和债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等一并全部或部分转让的行为,与企业销售不动产和
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并不等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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