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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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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陕国税发[1997]19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

    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流转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农用机动三轮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规定,

    农用机动三轮车属非农机产品,因此,单位和俱销售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增值税的适

    用税率应为17%

      二、关于乡镇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电工经费、管理费、专项集资款等项费用征

    收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

    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乡镇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电工经费、管理费、专项集资款等项费用应随同

    电费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单位和个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由销货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监制的

    普通发票,是否可作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

    复,鉴于目前对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管理问题全国尚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对单

    位和个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由销货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可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四、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流二函[1997]  005号的规

    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金融业务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对破产企业欠交税款的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从宣告破产至

    破产程序终结,处置破产财产的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其应缴纳的税款(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处置破产财产的收入应按《民法》第204 条规定

    的顺序清缴企业所欠税款。对不能清缴或不足以清缴所欠税款的,应将该破产企业

    所欠交的税款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关于对被兼并企业的库存货物应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问题。对被兼并企业

    库存的货物,凡用于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应由兼并企业按法定税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七、对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库存货物应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问

    题。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库存货物凡用于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时,

    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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