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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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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8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称“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部外发[1986]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规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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