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3日 陕国税函[1999]040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1998]813号)文件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陕西中化 建设进出口公司(地址:雁塔路中段44号),1998年向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上 交管理费的标准为10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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