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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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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5月4日 陕国税函[1999]113号



    铜川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铜国税发[1999]077号《铜川市国税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请示》收悉。现根据增值税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请示中谈到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纳税人(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下同)之间

    以固定资产、货物相互抵帐的问题,属于纳税人之间以物易物的特殊购销活动。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币结算货款,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

    现其购销的一种方式。其税务处理方式是: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

    各自发出的货物价格(实际抵帐价格)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

    的货物(实际抵帐价格)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但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以物易物行为只计算销项税额,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增值税的有关

    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即:工业企业依照6%、商业

    企业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货物,无论

    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或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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