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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中药材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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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自治区医药总公司反映,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各地对医药行业经营药材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不统一,要求区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和区局内税一字[1994]24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明确对医药行业经营中药材(包括挑选、整理、分类、剥皮、扎捆等简单加工)从1994年5月1日起, 一委按农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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