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日 陕国税函(1997)100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黑色金 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同意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 司1996年向所属企业“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北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9万元, 并允许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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