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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7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收入征管缴库问题的规定和国家税
务总局国税发(1994)136号文件精神,经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我局
已于六月九日正式成立,并从六月二十九日起对外开始办公。为保证新的财税体制的
顺利实施,确保中、省级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
通告如下:
一、征管范围。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在西
安地区的,下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教育费附加;西北电管局和省农电局按规
定汇总应补缴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二、今后,凡属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新办的经济实体,均应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我局审
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逾期不办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原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及省国税局征收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教育费
附加的纳税人,应按陕国税直发(1995)001号通知精神,向我局重新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逾期不办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和有关规定处理。我们将竭诚为广大纳税人服务,谢谢合作。
地址:西安市西梆子市街九号(03招待所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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