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系统各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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