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5日 陕税发(1994)6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1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立即印发给所辖地区的所有商业零售 企业,并辅导商业零售企业正确使用和开具专用发票,按专用发票的规定保管发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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