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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21日 市地税发[1997]166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地税局,市房产局各分局:
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
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成立征
收土地增值税事务所,负责全市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入库工作。
鉴于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征收难度较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家
土地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文精神,土地增值税征收事务所由市地税、房管局共同组成,
房产局派一名评估师参与本所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
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对偷漏税的单位和个人,
一律按《征管法》惩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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