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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市地税字[1997]46号
市地税高新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征收问题的请示》(市地税开发[
1997]51号)收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这里的不纳入计划管理与投资额不满5万元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如果建设项目
投资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其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应按规
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另据10月30日税务总局地方税司电话答复:高新技
术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属于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范围。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三资企业”,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的纳税人。这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属于纳税人范
畴,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进行
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部分按规定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内企
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按规定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为此,凡在你区的内资企业,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请你们抓紧清理,组织入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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