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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7日 市地税字[1998]9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国税发(1994)216号文件和市地税(1994)
45号文件的请示》(市地税稽发(1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
下: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
十日内,应持项目正式计划、设计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效证明资料到市地
方税务局审核税目税率。凡不到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税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及房改政策的到位,购买商品房者既有
单位也有个人,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市面上流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216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二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
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
缴。”
经1998年3月26日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再次明确:“开发公司
经营出售的商品房,由购房单位按审定适用的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因此,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南稍门支行购买陕西秦埔房地产
开发公司的成品搂一栋,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南稍门支行应按审定税率缴纳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如开发公司已据实向税务机关交纳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购房单位可凭开发公司提供的纳税凭证不再向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否则,购房单位应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定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报批手续,并依法缴纳应税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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