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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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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4)财税政字195号《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财政收入,防止税收流失,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各盟市在组织征收牛、羊皮等特产税时仍可按原规定,即对产品出售给国有、集体和个人的、由出售者按现行规定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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