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局: 现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党办发[1995]10号《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车辆编制办公室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审定的内内车办发[1995]2号《关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业务用车编制的通知》要求认真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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