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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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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8日  川地税函[2000]34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委

    办公厅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居民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

    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暂按套房住宅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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