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4日 市税字[1997]5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我市阎良区某经济开发公司(甲方)与海南晖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 乙方)合作开发阎良区胜利路中心广场,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投资合作兴建, 房屋建成后,其所有权及经营权归乙方,有效期40年。合同规定:(1)乙方 给甲方“四通一平”补偿费35万元;(2)乙方每年付甲方税后利润的8%。 我们认为,甲乙双方上述行为属合作建房,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甲方按“服务业-租赁业”征 营业税,对乙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解答(之一)”没有明确规 定“出资方”和“投资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故请省局予以明确应如何计算, 以便于基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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