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9日 财税政[2000]10号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转发给你们,连同以下补充说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认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并报市地税局 备案批准。各地税分局要严格把好审批手续关,对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律不 予办理减免税。审批程序另行发文执行。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 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一律到市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认定 后,报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市地税局批准。 附件: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2日 财 税字[1999]27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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