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6日 市地税发[1999]53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1998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8]2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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