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 市地税发[1997]242号 市地税局第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税函[1997]645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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