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0日 市地税发[1998]233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转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 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 3号),现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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