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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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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17日 市地税发[1999]57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2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研究并征得省局

    同意对我市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作如下调整:

      一、矿泉水:对城郊六区按3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征收;对其它区县

    按2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征收。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

    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

    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

    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 陕地税发(1998)21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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