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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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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2月1日 市国税发(1994)080号



    现将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4) 2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原西安市税务局与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教育委员会以市税发(1994) 171号

    《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免税问题及年检审定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民政福

    利企业流转税政策与国税发(1994) 155号通知不符的,应即予以废止。

      二、根据市税发(1994) 171号通知,我市已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

    检查和重新审定,今年就不再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但是,各单位要结合税务大检

    查,对原执行流转税政策与国税发(1994) 155号通知不符的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

    理结果于12月底前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三、按省税务局要求,各单位应按月填报“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各单位按文件所附表样自行复制并认真填写,于次月三日前将本单位情况汇总按分管

    税种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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