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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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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财税体制的改革,农业特产税已成为农牧业税收的一大税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一定的比重。目前,1996年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特产税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征税,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1996年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精心组织征收工作。农业特产税征收点多、面广、难度大,因此各级地税局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使他们充分认识该项税收的重要地位,理解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复杂性和困难,从而取得他们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特产税委托代收代扣代缴等工作,调动各环节征收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的宣传税收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认识,增强纳税人主动、自觉的纳税意识,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三、完善源泉控管的征收办法。各地要积极、主动做好农业特产税枉源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税源基础册籍,进行税源调查和税源登记,并搞好初评定产工作,实地核定计税产量,科学确定计税价格,合理落实计税收入,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特别是对畜产品特产税,要完善农牧民代收代缴办法。目前,绒毛市场即将进入交易旺季,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早动手、早落实,做好基础工作,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偷、漏税现象。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由出售者按10%的税率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出售者按含税价格收取货款,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已由出售者代收代缴的地区,收购环节不再征税。
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征收,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税率,要按计税标准组织征收入库,严禁不顾政策平均摊派税款、收过头税以及随收税“搭车”收费的做法,做到既执行好政策,又维护农牧民的利益。
五、各地要健全征管制度和手续。纳税人完纳税款后,要及时出据农业牧产税纳税收据,严格禁止‘一票多户’、‘一村一票’或以白条、其它收据代替税票等现象的发生,必须按“一户一票”开收据。 各地要严格按内财税字[1995]658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农业特产品外运的税收管理,切实起到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发生。
总之,各地要抓住时,切实做好征收期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征收入库,保证特产税应征尽征,足额入库。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随时掌握税收动态,及时解决征管中出现的问题,保证1996年农业特产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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