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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西安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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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16日 市国税发[1998]076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市级各专业银行,

    人民银行县(区)支行,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

    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1997] 1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申报纳税和税款入库方式改革的重大意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的抓好改革工作。根据我市税务机关、财政、国库等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纳税人自行办

    税的能力,决定继续执行目前的申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对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四种方式,具备条件的单位报经市国税局、市地

    税局批准后可进行试点。

      二、为了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税发[1997] 100号、

    陕国税发[1997] 182号文件精神,自文到之日起,需进驻纳税大厅的金融机构,须经

    县以上税务机关同意后报市人行国库处批准方可进驻,此前已经进驻的金融机构,务

    必在 4月10日前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市人行国库处补办审批手续,逾

    期不办者,限期退出纳税大厅。

      三、进驻纳税大厅的金融机构,只能办理税款有关的收纳业务,并且必须将已收

    纳的税款在当日业务终了或次日上午上划有关支库,不得延压、挪用或转移。

      四、对审核批准进入纳税大厅的金融机构,必须报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

    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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