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近据一些盟市反映,对目前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界限上较难把握,要求区局予以进一步明确。为了严格执行税法。统一政策,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本文所称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二、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一)培训班是由学校自己举办的; (二)授课内容与本校正常教学内容相同。 (三)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国家明确规定征收营业税的,不在上述规定之内。 四、其他单位及个人举办的培训班,一律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