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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