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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