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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1日 市国税发(1998)473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国税征(1998)22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
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是开征车辆购置税,完善财税体制改革,
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机动车发票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开始启用,
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国家税务局制定统一式样。基本联次六联,分为
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并在发票的左上角加印普通发票代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规
定)。如“西安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版)的代码为6101981196
5。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左上角的十一位代码分别表示为:1—4位地区代
码,5—6位年度代码,7位手工通用票代码,8—9代发票名称代码,10位发票
联次代码,11位发票金额代码。例:61019811965表示98年西安市税
务机关印制的六联百万元机动车销售手工通用发票。
四、“西安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版)属限额百万元发票,最大限额在
千元以下。金额达到千万元无效。
五、各单位要结合机动车发票的启用,做好清缴旧发票的工作。摸清用票户数,
登记造册。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以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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