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30日 市税发(1994)068号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04号《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仅指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 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将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对这 部分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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