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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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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呼地集管〔2003〕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局向包头、呼和、集宁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和呼铁工程劳动服务公司四家下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管理费应按照《总机构管理费收入预决算审批表》(附后)中列明的比例提取,超比例部分不予在税前列支。下设机构已提取而未上缴和未经批准擅自上缴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总机构在支出管理费时,不得有资本性支出和非工资奖励性支出。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总机构管理费收入预决算审批表

    编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上缴管理费分支机构和企业名称  行业    上年决算数               本年预算数     地方税务机关                     销售(营业) 提取 提取 审批数  实际 结余 销售(营业) 提取 提取  核准数额
                         收入    比例 金额     使用数 (或超支)   收入    比例 金额                       



    合计
    补充资料: 审
    1、年初管理费结余额 批
    2、单位职工总人数 单
    其中:(1)国家预算拨款编制职工人数 位 (公章)
    (2)总机构管理费负担职工人数 意
    见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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