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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