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要按通知要求进行认真审批,不能走过场,在企业上报过程中随报随批,做到政策执行准确,资料审批及量。在资金核实工作全面完成以后,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资金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并层层上报区局。区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229号)的要求,评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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