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9日 成地税发[1996]207号 近来,部分区县反映有关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经市局 研究决定,再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仍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4]001号文件执行,即: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区内的企业,经有 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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