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9日 成地税函[2000]277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94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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