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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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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由各盟市自行设计。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1999年起先在我区的上市股份公司试用,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上市股份公司使用新申报表的实施方案,与上市股份公司名单一并于1999年1月10日前上报区局。

      三、上述申报表区局不统一印制,由各地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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