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内政法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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