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8日 成地税函发(97)1号 现将川地税发[1996]142号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其中,对金融机构购进有价证券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经请 示省局明确:不适用于该通知第八条第(三)款关于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投资是否征 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而仍应按该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以上请一并依 照执行。 (4)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