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从10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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