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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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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4月11日 成地税函发(96)49号



        现将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国税、地税系统都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国税发[

    1996]37号文件规定调整两局的征管范围。

        二、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纳税人,征管范围调整后,其税负短期内原

    则上不作调整。以后调整时,国税、地税两局征收机关应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

    工作。

        三、征管范围调整中,国税局、地税局应搞好协调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涉及有

    关资料能移交的,在清理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国税、地税两局共用的资料,部应

    向对方征收机关提供情况搞好衔接,防止因征管范围的调整造成正常税款和欠税的流

    失。

        四、征管范围调整后,国税、地税两局在税收征管上确有困难的,可对某些税种,

    在一段时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国办发[1996]4号和国税发[1996]

    37号文的规定委托对方税务机关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办理代征手续。

        五、关于税收计划问题,按照国税发[1996]37号文的规定,待上级有关

    精神下达后另行通知。

        六、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应在四月份做好征管户的资料交接工作,五月份按

    照调整后的范围征税。在此前,已协调好交换时间的,按协调意见办理。

        七、征管范围调整后,国税、地税两局都应主动协助配合好对方的工作,不定期

    召开协调会,经常互通情况,共同加强税收征管。

        八、贯彻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分别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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