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8日 川财税[2000]28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具 体实施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后下发各地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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