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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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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7日 川地税函[2001]387号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请示》(自地税发[200

    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先于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经请示国

    家税务总局,对盐业缉私部门没收、变卖私盐取得的收入,应当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

    规定,先向纳税人追缴其应纳未纳的资源税,或依法要求盐业缉私部门扣缴纳税人应

    纳未纳的资源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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