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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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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10日 川地税函[2000]290号



    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承》(阿州地税发

    [2000]16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电力公司利用自己的输电

    线路向地方电厂(站)收取的过网费,属于租赁设备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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