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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