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查看正文


     

         2000年3月24日 川地税函[2000]059号



    省地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对产权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稽字[2000]

    014号)收悉。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

    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现批复如下。

        债权、股权是资产所有权(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公司使用个人资产作负债处

    理,个人拥有资产就应为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对债权取得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

    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

    司目前支付1999年的产权分红及以后年度分红,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如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对

    1997年、1998年支付产权分红应扣未扣的税款应由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

    承担缴纳义务。但鉴于该公司目前的实际困难情况,对该项税款可不再向其追补入库,

    但对其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应按规定给予适当处罚。

        此复。                                                             (1)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