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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