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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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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12月14日 川税发[91]420号



      现将《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望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

    善。



    附: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坚持以法治税,鼓励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

    税务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同各种偷税

    漏税等税务违章行为作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

    一条和财政部(1987)13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举报偷税漏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和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口头(包

    括电话和电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单位或个人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规的

    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处理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举报人以精神鼓励为主,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并坚持一案一奖

    的原则。

      对举报税务违章案件需要给予物质奖励的,应当根据税案大小,结合协助办案所

    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由办案的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含本数)酌情奖励。具体奖

    励标准如下表:



                      举报个体户

    举报企、事业单位   奖励数额   (个人)、私营        奖励数额

    查补税款金额               企业查补

                             税款金额

    10,000以下               5,000元以下

    10,000-50,000元   300元以下   5,000-10,000元     500元以下

    50,000-100,000    500元以下   10,000-50,000元    800元以下

    元             1,000元以下  50,000-100,000     1,000元以下

    100,000-500,000   3,000元以下  元              3,000元以下

    元             8,000元以下  100,000-300,000    8,000元以下

    500,000-1,000,   15,000元以   元              15,000元以下

    000元         下           300,000元以上   

    1,000,000元以上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中提取,由县以上(含县)

    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规定,从举报案件罚款入库后的“税款滞纳金补税罚

    金收入”科目中提取,不得坐支。县级税务机关应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专户,由各级计

    会部门统一管理,并注意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四、奖励手续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含县)领导

    审批后,由计会部门支付。如单位或个人在协助办案中有特殊贡献确需突破奖励标准

    的,应报省局审批。单位或个人领取奖励(奖金或实物)时,应履行签字手续,原则

    上不能代领。报批及奖励的具体手续由市、地、州税务局制定。

      五、其他

      1、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和办案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及

    奖励举报人员时,应为举报人保密。在宣传报道和表彭举报有关人员时,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及工作单位。

      2、“奖励基金”只能用于奖励举报有关人员,要严格管理,有专人负责,设置

    专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加强管理,接受审计。严禁任意扩大奖励范围和将“奖励

    基金”作他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凡属捏造事实,编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此奖励办法不适用于对税务干部(包括离退休后被税务机关聘用人员)举报

    和查处偷税漏税等税务违章行为的奖励。

      5、举报奖励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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