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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情况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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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使用“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情况表”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按时认真填报。

       一、“缴费能力”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一类”指有缴费能力;“二类”指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类’’指暂无缴费能力;“四类”指无缴费能力。

       二、填报单位,指地税机关全称,:上报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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