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3年7月21日 琼地税发[2003]309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

    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按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按《海南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

    地税发[2000]198号)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现核定月营业额或销

    售收入额未达到现行起征点的,一律按1%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起征

    点征免税的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费用减

    除标准及有关计税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