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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公用电话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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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县地税局、各分局:

       乌鲁木齐市电信局自1999年3月3日起对本市公用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每月公用电话业主上交给电信部门的市内通话费由原来每三分钟0.165元上调为

    每三分钟0.20元。每月公用电话基本月租费(乙种)下调为24元。鉴于此,现

    就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一)营业额 = 市内电话代办手续费十 长话代办手续费

       (二)市内电话(通话)代办手续费

             =(每月实际上交给电信部门的市话费)/66.7%*33.3%

       (三)长话代办手续费=代办次数*1元

       (四)市(长)话费均不包括给电信部门的基本月租费。

        二、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一律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宜均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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